《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为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山东省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通过,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35条。根据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准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并要求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措施。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厅将统一部署《办法》在全省的宣传贯彻实施,促进各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