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自《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海域使用权绝大部分采用申请审批的方式出让。随着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不断增多,社会对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认可程度不断提升,海域空间资源的稀缺性不断提高,用海申请人之间的竞争性也不断提升。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案》提出,要逐步减少行政审批,逐步推行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出让。为确保海域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对海域资源的所有权益,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海洋管理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省海域使用权的招拍挂出让集中在养殖用海方面,构筑物用海、填海基本上采用申请审批的方式出让。烟台、威海、潍坊、日照等市、以及青岛市黄岛区等市县已出台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办法,滨州、东营、青岛等市尚未制定,更缺少省级层面的管理制度。为全面推动我省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规范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招拍挂出让行为,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综合处,起草了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5年10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外省海域招拍挂管理规定,我厅起草了《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初稿,与省财政厅综合处多次沟通,不断完善。
2016年2月23日,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意见,省财政厅综合处征求沿海市财政局意见。
2016年4月,根据沿海市海洋局、财政局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6年5-6月,与财政厅综合处多次协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6条。主要包括招牌挂出让海域的范围和条件、出让方案批复程序、具体实施出让的要求、海域使用金的缴纳与分成、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手续等内容。
(一)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海域类型。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因海域闲置、欠缴海域使用金、无人继承、到期后未申请续期等原因被地方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后再次出让的;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民生工程、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和规划编制时已确定拟建项目外,其他的经营性开发利用海域。
(二)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海域界址、面积清楚;基本用途、用海方式明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要求;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利益纠纷,或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
(三)具体实施机构。一般由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跨行政区域界限的由共同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实施,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外缘线以外的,由省厅具体实施。
(四)海域招拍挂的基本程序。①具体实施出让的海洋部门(出让机构)对拟出让海域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及利益相关者协调,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价值评估,并根据相关成果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有审批权的政府批准。③出让机构依据获批的出让方案开展出让工作,确定受让人。④受让人缴清出让价款。
(五)海域使用金的缴纳与分成。出让价款中,公示费、公告费、利益相关者补偿费、海域测量费、海域价值评估费等出让前期费用部分缴入本级库,不参与各级分成,剩余部分作为海域使用金按3:2:5(中央:省:省以下)的分成比例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由市县两级分成,分成比例按照各市规定执行。
(六)办理海域证书的手续。受让人付清海域出让价款后,可以持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宗海图、资信证明等材料,到审批该宗海域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四、实施期限
鉴于本办法是第一个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建议以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