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5年2月,我厅印发实施了《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生效,有效期一年。2015年底,我厅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了《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作为无居民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依据。
一、制定过程
2015年11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外省海域招拍挂管理规定,我厅起草了《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初稿,与省财政厅综合处多次沟通,不断完善。
2016年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意见,省财政厅综合处征求沿海市财政局意见。
2016年4月,根据沿海市海洋局、财政局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6年10月,财政厅完成会签,形成印发稿。
二、主要内容
此次正式办法基本沿袭了原暂行办法主要内容,结合了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政策调整和市县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国家海洋局政策调整内容
1.废止了《关于在无居民海岛周边海域开展围填海活动的有关通知》
该通知主要是划分了无居民海岛周边用海活动的管理权限。通知废止前,在海岛周边进行填海活动,面积不超过50公顷、且项目主体在海岛上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在海岛使用论证报告书中对用海活动进行专章论证。
通知废止后,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周边用海活动,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办理用海手续。
2.废止了《关于简易项目使用无居民海岛审批的意见》
该意见认为,简易供水供电设施、航标、灯塔、重力点、水准点、气象观测设施、环境监测设施等活动用岛面积小,对海岛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可以简化审批手续。符合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简易用岛活动,不用编制单岛规划,提交简化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论证报告。
在原暂行办法中规定,在单岛规划编制完成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县级海洋部门才能接受用岛申请或开展招拍挂前期工作,但简易用岛活动除外。
意见废止后,正式办法里删除了上述内容。海岛开发利用必须提前编好单岛规划,所有用岛活动申请审批或招拍挂出让,要以单岛规划作为依据。
(一)市县反馈意见
市县反馈意见比较集中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范围等两个方面。
1.不动产统一登记
部分市县提出将无居民海岛登记机关明确为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鉴于国家海洋局尚未和国土资源部对海域海岛的登记工作做好衔接,为便于当前工作开展,仍将海洋主管部门作为登记部门。
2.出让前期费用
为便于出让前期工作开展,根据市县反馈意见,在办法中明确出让前期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三、实施期限
与本办法同时起草的《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5月11日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10日。为便于海岛管理政策统一实施,特设定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