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律承诺)
第一条 为规范在山东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开展的各项交易活动,保障不同参与人享有平等的公平交易机会,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交中心在提供各类交易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参与人,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机制,向参与人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三条 海交中心及其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开展各类交易和提供各项服务的过程中,严禁直接或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各类交易中进行利益输送,严禁利用各类交易活动为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交中心场内进行的各类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登记投资意向、组织交易等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 海交中心应当合理设置各类参与人参与交易的管理流程。参与人进行交易时独立进行决策,公平享有获得交易信息和实施投资方面的机会。
第六条 海交中心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通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手段实现公平交易,通过对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加强对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七条 海交中心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和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海交中心实行自有资金和交易资金相分离的资金结算机制,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九条 各类参与人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交中心的业务规则,以实现公平交易、公平竞争。
第十条 各类参与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垄断、欺诈、串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交易秩序。
第十一条 在海交中心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若相关参与人与交易相对方、其他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向海交中心提出争议调解申请,海交中心可以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制度规定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在各类交易活动中,海交中心如发现参与人存在涉嫌违背公平交易的行为,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及海交中心相关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交易活动的相关业务文档、交易数据及资料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则和制度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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